义务兵役制是什么

义务兵役制是什么

义务兵役制是在古代民军制、征兵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代意义的义务兵役制,一般认为始于法国,完善于普鲁士。

1793年8月,法国国民公会颁布全国总动员法令,征集18至40岁的公民,首先是18至25岁的男性未婚公民或无子女的鳏夫义务服役。

1798年9月,法国征兵法(儒尔当法)规定,凡20至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役期为6年。

1814年普鲁士颁布军事法,规定20至40岁的男子必须先在常备军中服现役3年,然后转入后备军服预备役,使义务兵役制更趋完善。

19世纪后,世界许多国家先后实行了义务兵役制。

21世纪初,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或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对公民服兵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多数国家规定,男性公民均须依法服兵役。女性公民平时一般不服兵役,或根据自愿的原则服兵役。公民的应征年龄一般是18至22岁。服现役的期限,多数国家为2年,也有的为12至18个月,还有的为5至10年。服满现役,按规定转入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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