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员工是指不同用工主体之间为调节特殊时期阶段性用工紧缺或富余,在尊重员工意愿、多方协商一致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将闲置员工劳动力资源进行跨界共享并调配至具有用工需求缺口的用工主体,实现社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员工供给方降低人力成本、员工需求方解决 “用工荒”、待岗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多方共赢式新型合作用工模式。
从狭义上讲,共享员工指由企业端主导发起人力资源共享的企业间余缺调剂灵活用工模式;从广义上讲,则包括企业、个体等不同用工主体间劳动力资源的一种调剂和共享模式。
共享员工模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存在可供共享的闲置劳动力资源。
各方平等自愿参与。
不以员工调剂进行非法营利。
根本动机是实现多方共生共赢。
本质上,这是一种 “跨界用工”(包括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跨部门、跨职能等)、临时借用、分享 “剩余” 劳动力、信任经济下的新型用工模式。主要适用于突发事件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如自然灾害、突发疫情、缺乏订单等)、生产淡季出现员工富余、行业特性导致季节性用工峰谷波动等特殊情形。
这是一种创新的人力资源调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员工在一定时期内,在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临时性地到其他企业工作,以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例如,旅游淡季时旅游景区的部分员工可暂时到附近工厂工作;电商促销旺季,餐饮企业的员工可临时支援电商仓库的物流工作。其产生通常源于某些行业或企业在特定时期的人力资源供需不平衡。一方面,部分企业业务量激增,人手短缺;另一方面,另一些企业业务量减少,员工闲置。通过共享员工模式,既解了用人企业的燃眉之急,又让闲置员工有工作机会和收入。该模式有助于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增强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同时为员工提供更多工作选择和体验。
共享员工和劳务派遣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关系与合同签订:
共享员工:员工通常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在特定情况(如业务需求、季节性用工等)下被 “共享” 或 “借用” 至其他单位,劳动关系未实质性变更,仍属原单位。
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派至用工单位,劳动关系归派遣单位。
工作内容与性质:
共享员工:多因临时性或季节性工作需求调整,员工临时调配以应对特定时期变化。
劳务派遣:常用于替代性、辅助性或临时性岗位,如存续不超 6 个月的临时岗、为主营业务服务的辅助岗,以及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需替代的岗位。
员工权益与保障:
共享员工:劳动关系在原单位,权益(如工资、社保等)通常由原单位保障,共享期间接收单位按协议担责。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需履行对劳动者义务,如签合同、付报酬、缴社保等。用工单位按协议提供条件和保障。
法律规制与灵活性:
共享员工:新兴用工模式,法律规制尚不完善,原则是尊重意愿、协商一致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劳务派遣:受更严格法律规制,包括派遣单位设立、协议订立、员工权益保障等均有明确规定。
从以下具体方面看:
法律关系:共享员工始终与原单位保持唯一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形成用工关系。
主导方:共享员工通常是企业自主协商应对临时人力需求变化,如 A 企业和 B 企业自行协调;劳务派遣多由派遣单位主动提供服务。
稳定性:共享员工多为短期、临时安排,具阶段性和不确定性,如节日期间某些生产企业员工临时去快递企业帮忙;劳务派遣期限灵活,稳定性相对较高。
管理责任:共享员工借调期间,工作任务和日常管理主要由借用单位负责,重大人事决策由原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中,员工日常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薪酬、社保等重要决策由派遣单位把控。
费用结算:共享员工费用结算由双方企业协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按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工资、社保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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