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1、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2、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
3、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4、减免规定: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5、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6、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7、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8、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9、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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